23 管线系统


23.1 适用范围
23.1.1 本章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或蒸气的管线系统设计、安装、试验、操作和维护。此类管线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管子、法兰、螺栓、垫圈、阀门、管件、弹性连接件、其他的承压部件如膨胀接头和过滤器,以及用于混合、分离、缓冲、分装、计量、流量控制和双层密封等用途的设施。
23.1.2 本章不适于下列任何一项:
    ——油井或气井油管和套管以及直接与之相连接的管道。
    ——机动车、飞机、船舶或活动式和固定式发动机。
    ——任何属于适用的锅炉和压力容器规程范围内的管线。
23.2 专用定义
23.2.1 防腐
    减少或防止管道系统因接触其内部物质或环境而腐蚀的一种手段。
23.2.2 弹性连接
    管道系统的连接节点,允许管道系统的差速运动,并限制系统的应力和机械损伤。
23.2.3 渗漏
    由于管道系统的故障而意外释放其中的液体或蒸气。
23.2.4 双层密封
    在主管道系统外面且与其分离的密封壳。
23.3 一般要求
23.3.1 操作标准
    装有液体的管线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和检查应与其预期的工作压力和结构应力相符。符合于ASMEB31的适用章节和本标准中本章的条款应认为是前面所述各条款的基本要求。
23.3.2 管线密封
    管线系统应保持密封。一旦管线系统泄漏造成危险,应按管辖部门接受的方法,将液体排空或对管线进行修理。
23.4 管线系统材料23.4.1材料规格
    管子、阀门、旋塞、管件和其他承压部件应符合ASMEB31的材料技术条件、压力和温度限制(23.4.2,23.4.3,23.4.4所规定的除外)。
23.4.2 球墨铸铁
    球墨铸铁应符合ASTMA395。
23.4.3 阀门材料
23.4.3.1 按19.13和21.9要求的储罐,阀门及其通向储罐的连接管应是钢制的或球墨铸铁制的(23.4.3.2,23.4.3.3和23.4.3.4除外)。
23.4.3.2 当所储液体的化学性质与钢不相容或储罐的阀门安装于储罐内部时,阀门可使用钢或球墨铸铁以外的材料。
23.4.3.3 当阀门安装于罐外部时,所用材料应具有与钢或球墨铸铁相当的韧性和熔点,使之具有能够抵抗由于暴露于火焰所产生的应力和温度,或采用其他保护措施,例如采用其他具有耐火等级不少于2h的材料涂敷。
23.4.3.4 对于19.4.2.1中所述储罐,或者位于室外的储存ⅢB级液体的储罐(不在I级、Ⅱ级或ⅢA级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区或排液通道内),可以采用铸铁、黄铜、铜、铝、锻铁和其他类似材料。
23.4.4 低熔点材料
23.4.4.1 低熔点材料如铝、铜和黄铜,受暴露于火焰而软化的材料如塑料,或非延展性材料如铸铁,允许用于所有液体的地下储存设施,其压力和温度应符合ASMEB31的规定。
23.4.4.2 这些材料可用在室外地面管线或在建筑物内,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对于暴露于火焰具有合适的保护。
    ——安装在任何故障泄漏不至于危及人身和重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方。
    ——安装的位置应保证在泄漏时,可以立即操作位于远距离的阀,以迅速控制泄漏。
23.4.4.3 所选用的管线材料应适合于其输送的液体。
23.4.4.4 这些材料的管路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通常的设计标准对于特殊材料的选择、可以接受的标准或者是登记注册的。
23.4.5 衬里材料
    管线、阀门和管件可以具有可燃或不可燃的内衬。
23.4.6 非金属管线
23.4.6.1 非金属材料管路,包括双层密闭的管路,设计与施工应满足设计标准或者相当的规格。安装要满足23.4.4。
23.4.6.2 非金属材料的安装和使用要满足材料的建议范围或者UL971。
23.4.6.3 非金属管路或者部件的安装要遵照生产商的说明。
23.5 管接头
23.5.1 管接头密封
23.5.1.1 管接头应保证密封,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23.5.1.2 接头的设计和安装应确保其机械强度在暴露于火中时不会减弱。
23.5.1.3 螺纹连接应使用适当的螺纹密封剂和润滑剂。
23.5.1.4 Ⅰ级液体管线的接头如果位于建筑物内,则应焊接。
23.5.2 弹性连接件
    使用登记注册的弹性连接件,可以用于23.5.3。
23.5.3 摩擦连接
23.5.3.1 依赖于可燃材料的摩擦性或弹性来保持管道机械连接性和液密的管道连接方式,不能用在建筑物内部。它们可用在建筑物外部的地上。除非按23.5.3.3,可用于地下。
23.5.3.2如果用于建筑物外部的地上,管线应予以固定,以防止在接头处脱开,或其设计应保证在脱开时造成的漏液不危及人身和重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并便于用遥控阀控制。
23.5.3.3 摩擦连接的管接头符合以下两点时可以用在建筑物内部:
    ——在火灾危险区外,装有易接近的远程操作阀门,可以控制该接头的泄漏。
    ——连接的机械强度和气密性不依赖可然材料或组成部分的弹性。
23.6 管线系统安装
23.6.1 一般要求
    管线系统应牢固地予以支承和保护,以防由于沉陷、振动、膨胀或收缩而产生的破坏和过应力。
非金属管线的安装应符合制造厂的说明书规定。
23.6.2 支座
    安装在火灾隐患的位置要对管路支座进行以下措施的保护:
    ——防止液体积累的排水装置。
    ——防火结构。
    ——防火涂层或者系统。
    ——按NFPA15设计安装喷水系统。
    ——其他由管辖部门接受的代替措施。
23.6.3 管线穿越
    管线在穿过堤防区或类似于墙体的结构时要防止由于沉降或者暴露于火灾而产生的过大压力或泄漏。
23.6.4 防腐
    所有液体管线应进行外部防腐。地下管线系统的保护应符合20.2.5的规定。
23.6.5 地下管线安装
23.6.5.1 地下管线应安装在至少150mm厚的基床上。
23.6.5.2 车辆交通下面的区域,管沟要有足够的深度允许至少450mm的覆盖层。
23.6.5.3 人行道至少铺50mm 沥青,回填沥青与管路之间允许减少到200mm。
23.6.5.4 人行道至少铺100mm加固混凝土,回填沥青与管路之间允许减少到100mm。
23.6.5.5 非车辆交通区域,管沟应有足够深度,允许至少150mm厚的回填材料。
23.6.5.6 当设计手册要求或者霜冻地带要求更深一些时就要加深。同一管沟的管路要能分为两种不同直径的管路。
23.6.5.7 管路水平距离不需要大于230mm。
23.6.5.8 两个或者更多层的管子在同一管沟内应垂直分隔最少150mm,并压紧回填。
23.6.6 阀门
23.6.6.1 管线系统包含阀门,应确保正常操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与设备隔离。
23.6.6.2 连接泵的管道系统应有足够数量的阀门,保证液体在正常操作状态或在事故状态下,都能正确控制流量。
23.6.6.3 罐车和海运船舶容器向储罐充装液体所用的连接管线上应设置止回阀,可以自动保护,以防止回流。
23.6.7 一般装卸管线
    如果装载和卸载通过普通的管路完成就不需要止回阀,但需要隔离阀,阀应位于可以方便操作的位置,也可使用遥控操作。
23.7 管线试验
23.7.1 初次试验
23.7.1.1 除非已按照ASMEB31的适用章节予以试验,所有管线在覆盖、封闭和投入使用之前,应做试验。
23.7.1.2 水压试验至其预定最大压力的150%,或气压试验至其预定最大压力的110%,在试验压力下,对所有接口和连接件应能够进行目视检查。
23.7.1.3 任何情况下在系统最高点的试验压力不得小于35kPa(表压)。任何情况下试验时间不少于10min。
23.7.2 双层密封管的初始测试
23.7.2.1 双层密封管的空隙的静力学和动力学压力测试要在标准压力35kPa下进行,或者按照生产手册的规定进行。
23.7.2. 2测试的压力源不能与空腔连通,以确保测试在封闭的系统中进行。
23.7.2.3 测试时间至少持续1h。
23.7.3 维护测试
23.7.3.1 现有的管路如果有泄漏,应按照23.7.1和23.7.2进行测试。
23.7.3.2 运送Ⅰ级、Ⅱ级、皿A级液体或者其他的管路不能用动力学测试。
23.8 排气管
23.8.1 地面储罐的排气管
23.8.1.1 当储存I级液体储罐的排气管临近建筑或者公众设施时,应安装于可以使蒸气在建筑外安全的地点扩散开,并且离地面不得低于3.6m。
23.8.1.2 蒸气应从临近墙体垂直或者水平方向排出。
23.8.1.3 排气管排出气体不能被屋檐和其他障碍物阻挡,至少离建筑物门口1.5m,离动力排气进气设备4.5m。
23.8.1.4 除了特殊目的如蒸气回收、蒸气收集或者污染控制外,排气管路不能有支管。
    注:排气管路有支管时,管道尺寸要保证在系统压力限制下能使气体排出。在分支的罐承受火灾时,蒸气应能得到处置。
23.8.1.5 Ⅰ级液体储罐和Ⅱ级液体储罐及皿级液体储罐的排气管路不能相连接,除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Ⅰ级液体的蒸气进入Ⅱ级液体储罐和皿级液体储罐。
    ——污染。
    ——低挥发液体级别改变。
23.8.1.6 紧急排气管的延伸:常压或低压储罐上装有认可的紧急排气设备,其接出或接入管的管径确保紧急排气量,以限制其回压小于罐的设计最大压力。对于压力容器,连通其紧急排气设备的管道应符合ASME的标准。
23.8.2 地下罐的排气管
23.8.2.1 储存I级液体的地下罐排气管排出口要在室外,高于充装管的开口并且离地面高度不低于3.6m。
23.8.2.2 排出口的位置和方向要保证蒸气不聚积,不会通向不安全的位置、进于室内或者积累于屋檐下,离建筑出口至少1.5m,距离动力通风吸入设备至少4.5m。
23.8.2.3 排气孔不能被蒸气回收设备或其他设备阻碍,除非罐和相关的管线、设备采取了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包括压力一真空排气管、爆破片或其他安装在储罐排气管线上的排气设备,可以确保储罐和设备的反压力小于其最大工作压力。
23.8.2.4 排气口出口设备要防止因气候、灰尘、昆虫巢形成阻碍。
23.8.2.5 排气管径规格应符合表37。
23.8.2.6 储存Ⅱ级或者ⅢA级液体的罐的排气管端口要位于建筑物外。
23.8.2.7 排气管出口应高于正常雪层高度。
23.8.2.8 排气管允许安装回流弯管、粗筛或其他设备,防止杂物进入。
23.8.2.9 排气管和蒸气回水管的安装要避免凹陷或圈闭,以防止液体的集留。
23.8.2.10 如果安装冷凝液罐,应加强维护阻止蒸气冷凝回水管阻塞。
23.8.2.11 排气管和冷凝液罐应妥善布置,防止物理损伤。排气管要从罐的顶部进入。
23.8.2.12 储罐排气管有支管时,管径应保证在系统压力限制内可以排出气体,且当罐的支管同时充装时,蒸气能够得到处理。在罐的开口与带支管的排气管相连处应安装浮球式止回阀,以保证当阀关闭时罐压力不超过20.4.2.2限制。
23.8.2.13 Ⅰ级液体储罐的排气管不能与Ⅱ级、Ⅲ级液体储罐的排气管相连接,除非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下列情况发生:
    ——Ⅰ级液体的蒸气进入Ⅱ级、皿级液体储罐。
    ——污染。
    ——低挥发液体级别改变。
23.9 跨接和接地
    管线系统跨接和接地应符合5.4.4。
23.10 管线系统标识
    装卸的管线均予以标记,以识别所使用的产品。
23.11 海上管线系统特殊要求
23.11.1 从浮动的结构或码头连接的管道,可以采用认可的柔性接头,安装在固定的岸上管道和浮动结构或码头上管道中间,也可以安装在浮动结构的分离式断面中间,以适应水位的变化。
23.11.2 柔性接头的内部要和液体兼容。
23.11.3 柔性接头的外部要能抵抗或避免盐水、淡水、紫外线、物理伤害和火焰。
23.11.4 柔性接头应能承受预期的压力并且要依照23.7进行测试。
23.12 管线系统弃置
    管线系统停止使用或废除应按本节规定进行临时或永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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